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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2023-02-20 10:52  超管   293   49   1138  


《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全國工商聯、中國貿促會《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依法推進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規范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以及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以下簡稱第三方機制)相關工作有序開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一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是承擔對第三方機制的宏觀指導、具體管理、日常監督、統籌協調等職責,確保第三方機制依法、有序、規范運行,以及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以下簡稱第三方組織)及其組成人員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議事協調機構。

第二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成員單位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全國工商聯、中國貿促會等部門,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成員單位。

第三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機制的規范性文件;

(二)研究論證第三方機制涉及的重大法律政策問題;

(三)研究制定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名錄庫的入庫條件和管理辦法;

(四)研究制定第三方組織及其組成人員的工作保障和激勵制度;

(五)對試點地方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和第三方組織開展日常監督和巡回檢查;

(六)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對所屬或者主管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中國貿促會全國企業合規委員會(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以及其他行業協會、商會、機構等在企業合規領域的業務指導,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規考察標準;

(七)統籌協調第三方機制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聯席會議的職責

第四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建立聯席會議機制,以聯席會議形式研究制定重大規范性文件,研究論證重大法律政策問題,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重點和措施,協調議定重大事項,推動管委會有效履職盡責。

第五條   聯席會議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全國工商聯有關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管委會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第六條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涉及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及重大法律政策議題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集,涉及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日常工作及民營企業議題的由全國工商聯召集,涉及國有企業議題的由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召集。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單位以及專家學者參加會議。

第七條   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印發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各成員單位及有關方面貫徹落實,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落實情況定期報告聯席會議。

第八條   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在聯席會議召開之前,應當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有關工作。

聯絡員應當根據所在單位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調本單位與其他成員單位的工作聯系;

(二)組織研究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研究論證有關法律政策問題,對有關事項或者議題提出意見建議;

(三)組織研究提出本單位需提交聯席會議討論的議題;

(四)在聯席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受委托參加會議并發表意見;

(五)組織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

第九條   聯席會議設聯系人,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各成員單位有關處級負責同志擔任,負責日常聯系溝通工作,承辦聯席會議成員及聯絡員的交辦事項。

第三章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辦公室的職責

第十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下設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負責承擔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全國工商聯,由全國工商聯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副主任。

第十一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調督促各成員單位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

(二)收集整理各成員單位提交聯席會議研究討論的議題,負責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

(三)協調指導聯席會議聯系人開展日常聯系溝通工作;

(四)負責國家層面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名錄庫的建立選任、日常管理、動態調整,并建立禁入名單等懲戒機制;

(五)組織開展對試點地方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和第三方組織日常監督和巡回檢查;

(六)承擔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及其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辦公室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聯合調研、信息共享、案例指導、宣傳培訓等機制,并加強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中國貿促會全國企業合規委員會(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以及其他行業協會、商會、機構的工作聯系。

第十三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辦公室牽頭組建巡回檢查小組,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退休法官、退休檢察官以及會計、審計、法律、合規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巡回檢查小組成員,對試點地方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和相關第三方組織及其組成人員的履職情況開展不預先告知的現場抽查和跟蹤監督。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辦公室應當將巡回檢查情況及時報告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及其聯席會議,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辦公室可以推動各成員單位、各工作聯系單位根據工作需要互派干部掛職交流,探索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兼任檢察官助理制度,并協調各成員單位視情派員參與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辦公室工作,提升企業合規工作專業化規范化水平。

第十五條   試點地方的人民檢察院和國資委、財政、工商聯等有關單位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組建本地區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并建立聯席會議機制,設立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章 第三方組織的性質

第十六條   第三方組織是試點地方第三方機制管委會選任組成的負責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承諾及其完成情況進行調查、評估、監督和考察的臨時性組織。

第十七條   第三方組織的運行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開公正、客觀中立、專業高效的原則。

第十八條   試點地方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負責對其選任組成的第三方組織及其組成人員履職期間的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確保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第五章 第三方機制的啟動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時,應當注意審查是否符合企業合規試點以及第三方機制的適用條件,并及時聽取涉案企業、人員的意見。經審查認為符合適用條件的,應當商請本地區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啟動第三方機制。

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等辦案機關提出適用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涉案企業、人員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及其他相關單位、人員提出適用企業合規試點以及第三方機制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受理并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符合適用條件的,應當商請本地區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啟動第三方機制。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收到人民檢察院商請后,應當綜合考慮案件涉嫌罪名、復雜程度以及涉案企業類型、規模、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等因素,從專業人員名錄庫中分類隨機抽取人員組成第三方組織。

專業人員名錄庫中沒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可以采取協商邀請的方式,商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第三方組織。

同一個第三方組織一般負責監督評估一個涉案企業。同一案件涉及多個涉案企業,或者涉案企業之間存在明顯關聯關系的,可以由同一個第三方組織負責監督評估。

第二十二條   涉案企業、人員的居住地與案件辦理地不一致的,案件辦理地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可以委托涉案企業、人員居住地第三方機制管委會選任組成第三方組織并開展監督評估,或者可以通過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成員單位及其所屬或者主管的行業協會、商會、機構的異地協作機制,協助開展監督評估。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組織一般由3至7名專業人員組成,針對小微企業的第三方組織也可以由2名專業人員組成。

同一名專業人員在不存在利益關系、保障工作質量的條件下,可以同時擔任一個以上第三方組織的組成人員。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指定第三方組織牽頭負責人,也可由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民主推舉負責人,并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審定。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應當將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名單及提出意見的方式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公示期限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可以通過在涉案單位所在地或者有關新聞媒體、網站發布公示通知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涉案企業、人員或者其他相關單位、人員對選任的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提出異議,或者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申請回避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視情況作出調整。

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應當將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名單報送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發現組成人員存在明顯不適當情形的,應當及時向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提出意見建議,第三方機制管委會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報送的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名單,經審查未提出不同意見的,應當通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并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宣告第三方組織成立。

第三方組織存續期間,其組成人員一般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第三方機制的運行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組織成立后,應當在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的支持協助下,深入了解企業涉案情況,認真研判涉案企業在合規領域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合理確定涉案企業適用的合規計劃類型,做好相關前期準備工作。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專門人員負責與選任組成的第三方組織及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涉案企業聯絡溝通,協調處理第三方機制啟動和運行有關事宜。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組織根據涉案企業情況和工作需要,應當要求涉案企業提交單項或者多項合規計劃,對于小微企業可以視情簡化。

涉案企業提交的合規計劃,應當以全面合規為目標、專項合規為重點,主要針對與企業涉嫌犯罪有密切聯系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規章制度、人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制定可行的合規管理規范,構建有效的合規組織體系,完善相關業務管理流程,健全合規風險防范報告機制,彌補企業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發生相同或者類似的違法犯罪。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組織應當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的可行性、有效性與全面性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涉案企業完成合規計劃的可能性以及合規計劃本身的可操作性;

(二)合規計劃對涉案企業預防治理涉嫌的犯罪行為或者類似違法犯罪行為的實效性;

(三)合規計劃是否覆蓋涉案企業在合規領域的薄弱環節和明顯漏洞;

(四)其他根據涉案企業實際情況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三方組織應當就合規計劃向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征求意見,綜合審查情況一并向涉案企業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

第三十條   第三方組織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涉案企業承諾履行的期限,并向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征求意見后,合理確定合規考察期限。

第三十一條   在合規考察期內,第三方組織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可以要求涉案企業定期書面報告合規計劃的執行情況,同時抄送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

第三方組織發現涉案企業執行合規計劃存在明顯偏差或錯誤的,應當及時進行指導、提出糾正意見,并報告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二條   第三方組織發現涉案企業或其人員尚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或者新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中止第三方監督評估程序,并及時向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報告。

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接到報告后,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第三方組織在合規考察期屆滿后,應當對涉案企業的合規計劃完成情況進行全面了解、監督、評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規考察書面報告。

合規考察書面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涉案企業履行合規承諾、落實合規計劃情況;

(二)第三方組織開展了解、監督、評估和考核情況;

(三)第三方組織監督評估的程序、方法和依據;

(四)監督評估結論及意見建議;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   合規考察書面報告應當由第三方組織全體組成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報送負責選任第三方組織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等單位。

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對合規考察書面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報告中說明其不同意見及理由。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監督、評估方法應當緊密聯系企業涉嫌犯罪有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一)觀察、訪談、文本審閱、問卷調查、知識測試;

(二)對涉案企業的相關業務與管理事項,結合業務發生頻率、重要性及合規風險高低進行抽樣檢查;

(三)對涉案企業的相關業務處理流程,結合相關原始文件、業務處理蹤跡、操作管理流程等進行穿透式檢查;

(四)對涉案企業的相關系統及數據,結合交易數據、業務憑證、工作記錄以及權限、參數設置等進行比對檢查。

第三十六條   涉案企業及其人員對第三方組織開展的檢查、評估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如實填寫、提交相關文件、材料,不得弄虛作假。

涉案企業或其人員認為第三方組織或其組成人員的檢查、評估行為不當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的,可以向負責選任第三方組織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反映或者提出異議,或者向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控告。

第三十七條   負責選任第三方組織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和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收到第三方組織報送的合規考察書面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雙方認為第三方組織已經完成監督評估工作的,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宣告第三方組織解散。

第三十八條   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系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注冊稅務師)等中介組織人員的,在履行第三方監督評估職責期間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可能有利益關系的業務;在履行第三方監督評估職責結束后二年以內,上述人員及其所在中介組織不得接受涉案企業、人員或者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單位、人員的業務。

第三十九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或者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發現第三方組織或其組成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報告或者提供的報告嚴重失實的,應當依照《指導意見》的規定及時向有關主管機關、協會等提出懲戒建議,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或者舉報,并將其列入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名錄庫禁入名單。

第四十條   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知悉案情的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參照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嚴格做好有關事項填報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試點地方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指導意見》及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按照試點工作要求報送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全國工商聯會同司法部、生態環境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中國貿促會等部門組建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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